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银行保证支付的义务
银行保证支付的义务
1.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识记]
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拖延”与“不得无故拖延”不同,“不得拖延”是无条件的,“不得无故拖延”是有条件的。银行保证支付存款的提取款项是无条件的。无条件只限于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办理其他业务,如办理定期转存、办理存本取息等业务。
银行如果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可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客户如果起诉银行拖延支付,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时,除了本金、原有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练习·论述]试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责任。
2.遵守结算纪律[识记]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来源:自考365)
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转账结算时应按规定的期限,不按期限的规定而压单或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该银行要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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