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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识记]

  1.双重调整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类法律的调整:金融监管法的调整与民法的调整。如果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商业银行法》或者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商业银行法》或者金融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的,可以适用一般《民法》或《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

  2.行业惯例的地位

  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些行业惯例。

  行业惯例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一些比较有效率的制度,它虽然与契约自由的原则相悖,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法律承认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有约束作用。对于这样的惯例或格式条款,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有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不能用嘴谈判,只能用脚投票”。对于标准合同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格式合同应按照对起草人不利的一面进行解释,以防止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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