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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信托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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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信托的概念[识记]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更早起源于英国。(注意单选)

  2.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识记]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受托人,又称被信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19世纪下半期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催生了信托业,由专业化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受益人,是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由此可以将信托分为“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识记]

  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关系比较特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有特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上有双重所有权。一方面,委托人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受托人,受托人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两个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和处置都由受托人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但受托人的任何决策必须是为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的目的,把信托财产处置给第三人,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时,受益人可以基于衡平法上的所有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从第三人处追回信托财产,不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不承认双重所有权,所以需要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不属于受益人。由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因此它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之间的独立性就特别关键。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己固有的财产分别管理,对于以金钱或证券为财产的信托,应与受托人自己固有的金钱、证券分别计算。当个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4.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识记](转于自考365)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2)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3)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补偿金;(4)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受益人。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并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2)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的权利;(3)经法院批准,中途解除受托职责的权利;(4)出售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租税、课税和其他费用,以及为了补偿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蒙受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财产,并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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