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其他金融机构的概念
其他金融机构的概念[识记]
其他金融机构通常是指与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相对而言的,因此又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等,它提供一定的资金融通服务,但其业务范围比较有限。“比较有限”也是和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从事批发性金融业务,或者仅对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仅提供某种特定的融资服务。
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
1.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
2.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
它们的特点是从事批发金融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而是用自有资金或来自特定渠道的大额资金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服务。它们被认为是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以“金融公司”面目出现的投资银行
期货公司也属于这个类别,受证监会监管。
4.保险公司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
此类主体受保监会监管。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处置银行不良贷款,一般不参与贷款等资金融通活动,未来改革方向是成为提供包括证券承销服务在内的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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