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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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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1.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识记]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同业拆借分为同业拆出与同业拆入。同业拆出指金融机构把自己的闲置资金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同业拆入指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处借入资金。我国对同业拆借有严格的限制,同业拆借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借方式:

  同业拆借活动应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私下进行。

  2.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在实践中,同业拆借的利率一直是合同利率。

  3.同业拆借的期限

  (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更长期限为1年;(转于自考365)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更长期限为3个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更长期限为7天;

  (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更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更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更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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