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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担保物处分期限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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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处分期限

  1.担保物处分期限的必要性

  由于法律上的分业限制,我国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持有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公司股权、不动产;但是,这些财产通常又是银行发放贷款中更常见的担保品。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银行依法行使担保权利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当尽快予以处分,通过折价、变卖或拍卖等方式转化成现金,这通常称为担保物处分期限。《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练习·单选题]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予以处分。

  A.6个月内

  B.1年内

  C.2年内

  D.5年内

  [正确答案]C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质押发放贷款时,就承担了对质押品的保管义务。这些物品在银行保管期间如果灭失或损毁,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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