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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银行的接管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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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的接管

  1.银行接管的意义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试题·单选题]根据2OO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的机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C.国务院

  D.财政部

  [正确答案]B

  2.银行接管的程序

  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银监会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银监会予以公告。

  接管可以由银监会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的期限更长不超过两年,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算。接管期间,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被接管商业银行原来的管理人员暂时停止工作,由接管人指定的人员接替他们的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来源:自考365)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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