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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公告、通告概述

2015年06月25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公告:是机关、团体向公众宣布重要事项的告知性公文。

  通告:是机关、团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事项的告知性公文。

  《办法》规定:“‘公告’适用于对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宣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公告、通告发展的过程从民国时期开始,在不同范围内公布事项的文种有三种,是布告、公告和通告。这三种文种,国民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都作为正式公文或杂体公文使用。一般布告使用较多,而公告、通告次之。

  在解放以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人民公布关于法令性的事项时用“布告”;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国内国外周知时用“公告”;一般事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或机关、团体通告周知时用“通告”。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公告”文种,只保留“布告”和“通告”并且规定:布告是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向人民群众公布政策法令,宣布禁止妨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而通告是用于向人民群众、机关、团体公布周知的一般事项。”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又恢复使用“公告”文种,规定:对人民群众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用“通告”。而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仍基本沿袭1981年的规定,但在1993年发布的《办法》修订稿中,取消了“布告”这一文种,把原由“布告”承担的任务,分到了“公告”和“通告”名下,同时规定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公布法定事项用“公告”,公布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事项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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