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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违约责任

2015年04月0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一)违约责任概述(识记)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简单应用)

  1.有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等。

  2.无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情况。

  2.违约相对人有过失。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对扩大部分赔偿损失;当事人都有过失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约定的免责事由。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事由。但是,约定免责事由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不发生免责效果。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违约责任的类型(领会)

  1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2.拒绝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超过了履行的期限。

  4.瑕疵履行。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形式(简单应用)

  1.继续履行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定金

  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损害赔偿。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以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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