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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15年04月03日    来源:自考365   字体:   打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销和免除。

  一、清偿(识记)

  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抵销(识记)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三、提存

  (一)提存概念(识记)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

  (二)提存原因(识记)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主体(领会)

  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公正机关,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

  (四)提存标的

  (五)提存方法(领会)

  1.由提存人提出申请;

  2.经提存部门同意;

  3.由提存部门制作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

  (六)提存效力(领会)

  1.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消灭;

  2.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领会)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五、混同(领会)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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