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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37法律保护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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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章 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内容要注意掌握略(自己看一下)

  1、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越境空气污染(目前越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

  全球气候的保护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氟氯化合物、甲烷和氮氢化合物)

  自氧气层的保护

  1985年《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本章 重点(选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全面影响”)

  是第一个认识到有必要在有确凿证据证明世纪危害之前采取预防性的措施的公约

  1987年《关于削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削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特色规定

  第一如果缔约国会议已经穷尽了各种达成一致意见的努力,那么缔约国会议经2、/3多数通过即可以作出一些决定。

  第二议定书规定了就正式的非执行程序进行谈判,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单方面启动该程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第一个指定了自己全面战略来处理越境大气污染的国际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政策:

  鼓励协调各国国内控制措施对污染成本的分配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

  通过规定诉诸国内法院的平等权及非歧视原则来进一步推广越境大气污染的民事救济

  由于欧洲酸雨问题更为严重,所以再控制越境大气污染方面欧洲的区域性合作更强。

  1979年的《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至今仍然是唯一的调整和控制越境大气污染的主要的区域性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深海开发的国家责任使一种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

  调整由船舶产生的油污民事责任的公约有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

  《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赔偿公约)

  有关油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其他污染责任的规定相比较有区别,其中更重要的是:责任分配和赔偿成本的分配。

  《责任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油污所造成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责任公约》和《赔偿公约》只适用于油轮所产生的油污,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船舶。

  使用国际水道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

  责任是过失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并没有定论

  损害到达何种程度构成对其他国家造成环境损害没有定论

  国际实践应该说责任标准是过错责任,不是严格责任。

  就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而开展的国际合作主要的体现:

  有关环境危险的通知、磋商和协商信息交换与环境影响评估在出现紧急状态下的合作

  《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文草案》对信息交换和环境影响评价有所规定。

  目前国际上更主要的有关国际水道环境保护的区域性水道委员会有:

  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美国和加拿大联合委员会赞比亚河流系统监控和协调委员会

  《伦敦倾废公约》是海上倾倒废物法律管制的更主要公约

  《伦敦倾废公约》的关键性规定是,在得到有关国家机构的事先许可之前任何有害废物都不得向海洋倾倒。

  《巴塞尔公约》是调整有害废物交易方面得更主要公约

  《巴塞尔公约》只调整哪些需要处理的家庭垃圾或危险废物(化学品交易不受此管辖)

  国际原子能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性的规范

  在发生核事故紧急情况下通知其他国家并与之合作已经被视为是使用核装置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目前民事核事故紧急情况是由1、986年国际原子能组织所制定的《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所调整。

  核损害属于国家责任

  核损害的危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持久性。

  调整核损害事故的公约:

  《巴黎公约》(获得大部分核能国家支持)

  《维也纳条约》

  《核动力船舶经营者责任的巴塞尔公约》

  《核物质海上运输民事责任的巴塞尔公约》

  对陆地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全球性、地区性和双边条约来进行的。

  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立法更主要的条约:

  《湿地保护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

  1971年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是第一个希望全球都能参加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但其有两个主要问题:缺少一个正式的基金向发展种国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缺少一个内在的关于公约修改的程序。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创新之处是把许可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应用。

  生物多样性指: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更复杂的问题就是生物技术的转让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更主要的两类是鱼类和海洋捕乳动物

  1923年的《国际太平洋哈利布特公约》是第一个真正对主权国家特有的国内养护海洋物种的权利进行国际有效调整的范例。该公约设立了第一个渔业委员会。

  除了各种渔业委员会外,另一个在海洋生物养护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

  《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是唯一真正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并要求各缔约国承担养护的责任。

  《大陆架公约》也间接涉及海洋资源的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说是给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分成不同的区域,具体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这类渔业资源的养护制定协调的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特殊的海洋资源迁徙性海洋生物,海洋哺乳动物,为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2、海洋污染防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本章 重点)

  对保护海洋环境责任作出更全面规定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作出的重大改变

  不在把对海洋的污染视为种默认的自由,而是全面的法律责任。(更重要改变)

  船旗国和沿海国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重点放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管制和合作方面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伦敦公约)是第一部对油轮所造成的油污染进行管辖的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马波尔公约)主要通过技术措施来限制排放原油入海

  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及防治。

  责任。

  沿海国对船舶污染的管辖权的规定(多选)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主要创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不独享强制执行权。

  港口国和船旗国同时享有对船舶的管辖权,但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赋予船旗国在所有案件种有优先管辖权。

  沿海国干预权理论是被认为法律上的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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