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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5)

2007年01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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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简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意义。

  答: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是现代商标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原注册商标所有人而言,他可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发挥其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并从中获利;对被许可人而言,他通过此方式获得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利于凭借他人名牌迅速打开产品销路并占领市场。同时,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有条件合作下,可以提供更多的适销产品,调剂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2.试比较泣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与普通使用许可的区别。

  答: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由于独占许可使用具有排他性,若他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则被许可人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此类合同中,同一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为不同的主体所使用。享有普通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在发现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可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并寻求司法保护。  

  33.简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答:(1)被许可人应当是《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全部,超出此范围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获得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4.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目的。

  答: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35.试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包括: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②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①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②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姓名。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④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36.简述商标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答: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商标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的印制管理。

  37.简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

  答: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38.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答: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有: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续展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其他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请求作出终局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

  39.简述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答: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40.简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答: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②擅自承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③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④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对于上述第1、2、3种情形,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对于构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处理;对于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41.试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答: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另一个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②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③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④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⑤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⑥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⑦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⑧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⑨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42.简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

  答: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43.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种商品或者类似商(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44.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措施。

  答:(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人正在进行的侵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权力,目的是要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3)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简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即这种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只要实施了严重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出于故意,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6.简述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哪几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

  答:①假冒注册商标罪;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7.简述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

  答: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试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地域范围内部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此外,还有些国家要求该产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48.商标注册人中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④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⑤该商标更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⑥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⑦该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明文件。四、论述题答案

  49.试述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答:(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仍然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同样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或应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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