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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汇总(4)

2007年01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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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1)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现行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2)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现行专利法第5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系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答:(1)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4)全面覆盖原则个完整的技术方案(5)等同原则(6)禁止反悔原则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7)多余指定原则

  4.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法院有哪些?

  答: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5.简述我国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答:(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的,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专利侵权地的种类。

  答: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7.简述商标的含义与分类。

  答: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具有以下几个含义:①商标是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商标的这一特点,使之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标记。例如国徽、会徽、厂标、路标等。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有了商标这种标志,消费者就容易判明商品的不同来源以至其质量、性能或特点。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认为标记。

  商标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②商标按照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③商标按其不同的使用者分类。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④商标按其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8.简述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答:(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9.简述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

  答: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从法律上看,商品装潢与商标变主要区别是: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0.简述商标与商务用语的区别。

  答:(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11.简述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

  答:(1)适用范围的不同。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以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特殊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注册商标由商标法保护,特殊标志则由1996年7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12.简述商标的作用。

  答:(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区别相同产品不同来源的重要标志,有助于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商标可促进生产者讲究商业信誉、提高商品质量;国家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商标管理,对优质名牌商品进行表彰,对劣质商品进行督促、改进。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清楚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利益;如果商品质次价高,消费者可依据商标寻找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退赔或调换。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商标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以打开市场,扩大销路;较之广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宣传面的广泛性。

  13.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为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以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为商标立法的原则。

  (3)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商标立法的首要宗旨,重心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侵权等各项制度。

  (4)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制度。

  1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答: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即是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

  在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有使用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未注册商标至少可受到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

  15.简述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是: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注册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16.简述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答: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

  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标;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17.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答:商标权酌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其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18.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答:(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更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通过注册取得;②通过使用取得;③通过使用或注册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Bp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19.简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

  答:(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0.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

  答:(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

  20.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答: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1.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内容。

  答:(一)形式审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18条的规定,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二是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二)实质审查,根据商标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质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22.试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23.两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答:(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有两种情况。①违反商标禁用标记,不得注册的标记,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②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2)①违反对他名商标的特别保护;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③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使用地理标志;④违反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24.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5.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应进行哪些审查?

  答: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②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③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按规定格式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④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⑤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缴纳了评审费。

  26.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具体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须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不限。

  (4)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即是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   .

  (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但对于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注册人还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27.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的规定。

  答:我国1982年商标法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即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表明,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续展注册,而且不受次数限制。第24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8.简述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条件。

  答:关于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条件,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规定: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即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②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29.简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条件。

  答:注册商标尽管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受让人合法生产、经营的商品;②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③转让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0.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答:①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②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③集体商标不得转让;④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⑤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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