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2)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 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
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
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虯样的積A8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菴、副謊F7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
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节 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一、公证员的条件
(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
1.政治品德条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
3.年龄条件
4.国籍条件
5.专业条件
(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
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
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
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
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
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节 公证员协会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
三、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四、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
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
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
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 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
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
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虯样的積A8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菴、副謊F7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
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节 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一、公证员的条件
(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
1.政治品德条件。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
3.年龄条件
4.国籍条件
5.专业条件
(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
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
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
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
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
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节 公证员协会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
三、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四、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
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
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
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