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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12)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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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第一节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
  
  一、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二是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又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者确认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二、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应当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的构成及法律事实的后果方面对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证明。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
  
  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证明法律事件;二是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一)证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国家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非争议性事实,是指某些事实目前并无争议,而且并非立即发生什么法律后果,而是当事人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常常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证明。
  
  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第二节出生和死亡的公证
  
  一、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
  
  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当事人应向其出生或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更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出生地基层组织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次,公证机构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经查证认为真实可信的,方可出具出生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其生父母的姓名等。
  
  实践中,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实。
  
  2.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一定要准确,并一律使用公历。
  
  3.出生证明中的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并应写出全称。
  
  4.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父母亲的姓名要写明其生父母的姓名。
  
  5.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6.公证机构对于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二、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死亡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交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构经查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
  
  公证机构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
  
  第三节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一、意外事故公证
  
  (一)意外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意外事故公证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办公证的目的文书使用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3.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帮发生的真实性,更后据实出证。
  
  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一)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机构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当事人应当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地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如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
  
  3.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经济合同的原本;当事人向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该合同理由的书面文件;等等。
  
  然后,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确认不可抗力事件是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该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名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结果,以及在何种报刊或者何部门证明材料上曾予记载等情况。
  
  (三)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地说,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有的还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在承办此项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4.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公证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用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
  
  一、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在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二、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结婚公证
  
  1.办理结婚公证的一般程序。
  
  2.办理几种特殊婚姻关系公证(包括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
  
  (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
  
  (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
  
  (二)离婚、丧偶、未婚公证
  
  1.办理离婚公证的程序。
  
  2.办理丧偶公证的程序。
  
  3.办理未婚公证的程序。
  
  三、生存和定居公证
  
  生存和定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被证明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的程序。
  
  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四、经历与学历公证
  
  (一)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学历公证
  
  学历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五、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的概念、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继承权公证
  
  一、继承权公证的概念及其意义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程序
  
  (一)管辖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凡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一般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应当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居所地与遗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遗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公主处去提出申请;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有关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
  
  (二)申请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三)审查
  
  在程序上,对公证事项要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审查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首先要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不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公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的人。
  
  (2)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法律中规定的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法律中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当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四)出证
  
  (五)拒绝公证的几种情况
  
  三、涉外继承权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称为涉外继承权公证。
  
  (一)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及其办证的不同情况
  
  (二)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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