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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9)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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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
  
  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
  
  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形成
  
  1.牢固树立德才兼备的思想。
  
  2.建立和完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对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和领导,健全奖惩制度,惩治腐败,弘扬美德。
  
  (二)职业道德的内容
  
  1.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7.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8.忠于职守,严守机密。
  
  9.率先垂范,严于律已。
  
  10.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11.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第二节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
  
  一、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概念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心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意义
  
  (一)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公众心目的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三、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
  
  (一)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二)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三)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四)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六)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公证的法律责任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序,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公证的法律责任的特征
  
  1.公证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的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公证的法律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
  
  4.公证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二、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二)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三)公证人员损害后果的发生
  
  (四)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一)公证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四)公证机构承担财产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四、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1.能够确保办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益。
  
  4.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五、公证投诉制度
  
  (一)公证投诉制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公证投诉的范围如下:
  
  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委,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4.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6.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7.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二)公证投诉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公证投诉的主体,是指公证投诉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公证投诉的客体,是指引起投诉人不满,致使投诉人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事由,也就是投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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