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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6)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六章  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大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更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内水: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国船舶可以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更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

  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惟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非沿海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沿海国义务: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等距离中间线: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是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

  毗连区: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2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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