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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2)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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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构成国际法基础

  A、国际法基本原则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C、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本为国内法的概念意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与任意法相区别。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拽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踏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要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中印缅共同倡导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一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一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的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特色,这对防止版面的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家主权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更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荷兰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学说

  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首先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既然国家间关系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就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根据这项原则,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第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

  它包括: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分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与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它包括: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

  2、争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要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必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均属于内政,它包括一个国家国内生活的一切方面。

  帝国主义干涉他国的内政的形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派遣间谍。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要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现代国际合作的特点:

  1、合作的形式各式各样;

  2、合作的层次愈来愈多;

  3、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

  民族自决原则: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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