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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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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P163

  2、期间的种类:(1)法定和指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2)不变与可变。

  3、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年。

  4、计算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更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P165

  5、《民事诉讼法》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顺延时间:法定期间的顺延,一般是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7、送达: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P167

  8、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送达;⑷邮寄送达;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60日)。

  留置送达: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的一种送达方式。P168

  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1)军人(2)被监禁人(3)劳动教养。

  9、送达的效力:⑴程序上: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⑵实体上: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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