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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2)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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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两个基本的角度,一个是纵向的,归哪一级的法院来审判,我国共有四级法院,这叫级别管辖。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记住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教材上介绍了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相补充,这和民事诉讼不大一样,民诉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刑诉中是以犯罪地为主的。第二是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出现了管辖争议怎么解决,教材上写了三个办法: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这三个办法不是并列选择关系,它是依次优先关系。地区管辖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教材上一共介绍了七个方面,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都总结出来了。

  第六章 回避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回避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这样一项制度。在学习中,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我国的回避与西方国家的回避有两个不同,第一个是我国的回避不仅仅包括法官,其他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存在回避,从西方国家来说,它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的。第二就是我国不仅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人,还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比如说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等。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有有因回避,所以回避要有理由。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光看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要把第28条、第29条、第192条、第206条这四个条文要结合起来学习。第三个问题,回避的程序。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谁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提出回避以后,谁来决定回避;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第四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有什么救济手段。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代理在刑诉中一般是帮助追诉方的,如自诉人、被害人等。辩护就是帮助被追诉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在学习过程中,从刑诉法的角度讲,主要在辩护,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来学的,刑事诉讼中主要考辩护,考试题目也主要在辩护里,不在代理。同学们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第一、辩护人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指定辩护一定要在没有委托辩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使是那些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如果是它本人已经辩护了,那么,就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更后一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教材上列了8、9个方面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所有的辩护人都享有的;第二大类的权利只有律师才有,其他人没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 证据

  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相同的内容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那它就是不同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的分类,教材上分了四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要掌握这每一种分类,具体标准是什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每一种分类的目的、意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分类就是要求根据这两类证据的特点,呈现互补性特点,去有意识的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要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分类就是强调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更后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强调注意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这一章中更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证明。包括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这三个方面,教材上都作了系统的介绍。证明对象,教材上不仅介绍了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而且还介绍了免证事项。关于证明责任,介绍了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具体解释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还提出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证据充分和证据齐全的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这些问题,在教材上都作了介绍。在考试过程中,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

  本章中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节,不会出现试题。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教材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节 强制措施

  概述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特点、意义、作用、适用的原则、体系。本节不会作为考试的对象。

  后五节介绍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每一种强制措施,同学们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学习:第一,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如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必须是未被羁押的,而不是已经被羁押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只限于被追诉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个的对象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是轻微的,特殊情况下,教材上列了六种,在这几种情况下,也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是对于应该逮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自由的。第二,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尤其要注意的是,有些强制措施,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分开的,还要注意掌握,特殊种类的强制措施对于有些特殊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的权限上还要作出严格的规定,如人大代表、外籍和无国籍人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都和一般的不一样。总之,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要重点掌握,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但执行是公安机关。第三个问题是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第四就是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包括如何申报,用什么法律手续,怎么样来执行,执行过程种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这些方面。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

  学习这一章,要主要掌握三个问题:第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第二要掌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尤其要掌握那些例外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个规则与例外的关系,在一般规则下,原告就是被害人,被告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这个一般不会考,要考就考原告不是它的被害人,被告也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区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程序法上的原告,实体法上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和程序法上的被告,这个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三个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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