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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新版“中国法制史”讲座(一)

2006年12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 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 西汉及以后 (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二)近代 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更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4.北朝律5.麟趾格 改科为格6.大统式 提高式的地位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五)隋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八)宋 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 更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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