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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5)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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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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