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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要点(4)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91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类型: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①正式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②准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条件中规定的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准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③与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的是观察员,它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员,可以参加一定的活动,但不能参与表决。

  92 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①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②建立本身的机构;③具有特定的任务;④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特征:①其法律人格只能由成员国授予;②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虽然同样可作为不受其他主体管辖的法律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主权方面,领土更高权方面等。

  93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9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①财产和资金享有司法豁免,除非为起诉或因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②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③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④档案不受侵犯。

  95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更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更大的国外借贷机构。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96 贸发会议的成员国: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即77国集团、B集团、D集团和中国。

  97 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共体成立以来,实现了两次扩大:第一次是1973年1月1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的正式加入。第二次是1982年1月1日希腊的正式加入和1986年1月1日西班牙、葡萄牙的正式加入。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加入欧盟,是欧盟成立以后的第一次扩大。目前,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欧盟理事会与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机构:一般有三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

  98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管辖范围方面,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同时,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99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的有关规范构成。①国际法有关规范,包括专门性的有关司法、仲裁规范,也包括大量的多边或双边经贸条约中有关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规定。②国内法有关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仲裁或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处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和本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端。③国际法有关规范和国内法有关规范的相互补充作用。如国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据国际条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100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投资建厂,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受到那些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①受到东道国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国际公法上公认的领域管辖权原则,A公司的上述投资活动要遵守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②受到甲国国内立法的约束。例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担保法等。③涉及到国内、国际贸易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务惯例。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国际税收法律。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得利润,按国际上公认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和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应当依照甲、乙两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和国际上各国常常会签订关于国际税收等各种条约,成为跨国税收的依据。⑤涉及到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规范。根据国际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乙国制定的法律适用条例、冲突法规范或国际私法规范。如果当地救济手段已经用尽,或争端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则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1 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方式的优点:①调解是争议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②同调解方式相比,仲裁的优点在于,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司法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限制,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在采用限额直接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更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在适用上述公式时,关键问题是确定居住国实际允许居民缴纳人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应是多少。在运用限额直接抵免时,还要确定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各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税率

  对于在外国享受低税率优惠待遇的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专项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对纳税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间接抵免中,母公司所获股息已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额,即母公司分得的股息与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率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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