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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4)

2006年12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61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第8条成员国仍然可以维持外汇管制的情况:①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仍可实行管制;②《基金协定》第7条规定,如基金组织认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该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稀缺货币;③经基金组织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实行限制。

  62 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为: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63 国际融资协议的形式主要有: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国际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①陈述和保证;②先决条件;③约定事项;④违约事件。约定事项主要包括: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财务约定事项;④贷款用途条款;⑤保持资产条款。

  64 违约事件:大致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①连锁违约;②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③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④抵押品毁损或贬值;⑤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⑥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5 融资协议中,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包括:①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②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这称为加速到期。③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66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方式:①权利让与;②转贷款;③合同更新;④隐形代理。

  67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为:①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接近租赁物的寿命;②出租人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融通该货款的利息和出租人的利润;③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

  68 证券商的职能主要有:经纪职能、自营职能、承销职能。 对证券商的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①保护客户资产;②戒绝利益冲突;③限制信用交易;④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69 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具体管制措施:①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②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③披露收购信息;④实行同等待遇;⑤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⑥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⑦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的根据主要有:国籍原则、效果原则、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和合理原则。

  70 国际融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及意愿书。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点为:①持续的保证;②不可撤消的保证;③无条件的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申请。

  商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①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②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而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③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7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7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更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7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7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7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拒绝批准本国银行要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②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77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分为两大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须满足一些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更主要的借款来源是“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普通资金帐户的贷款分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78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相同点,都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并受总行的控制。不同点,①分行是跨国银行更重要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代表处则为更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②代表处通常由少数人员组成,不经营银行业务,只为总行在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分行几乎能全面经营银行业务;③各国对代表处进入的法律管制较轻松,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而对分行的进入实行较严格的管制,甚至不予准入。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

  79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其特点为:①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②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③从内容来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80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5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④在同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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