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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讲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14)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八章 财产税制

  一、财产税的一般概念。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一切财产的综合征收;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课征。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又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课征,如遗产税、继承税等;而静态财产税则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的征收,不管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

  二、财产税的作用

  1、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人来源。

  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人水平。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人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有所得的就要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若不同的纳税人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投人生产经营活动,善于经营的人有所得就纳税,不善于经营的人无所得就不纳税,这无形中在客观上起了“奖懒罚勤”的作用。财产税则是对财产价值课税,不论其有无所得,有所得的不多纳,无所得的也不少纳,所以财产税促进增产的作用优于所得税。

  我国财产税设立的税种很少,只有房产税和契税等。

  三、遗产税的设计

  (一)遗产税的作用。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在于:

  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

  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与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四、房产税及其意义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开征房产税也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的财政管理体制。房产税是地方税,收人来源比较稳定,为地方财政收人提供了较可靠的收人来源。

  五、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人)。

  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30%后的余值(即考虑减去房屋自然损耗因素),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租收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减免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

  为适应各地区不同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契税及其意义。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种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金额成倍增加,交易形式也有很大变化,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征税对象不符合宪法规定;2)税负不公;3)原契税条例关于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落后于形势,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税源大量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遏制、

  八、契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契税税率为幅度税率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价格申报相一致;二是在现阶段有利于契税的征收管理。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其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无货币支付,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此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公有制住房改革等需要契税的配合,但是,这些临时性的、阶段性的、特殊性的减免税,又不易一一写进条例,因此条例作了这一规定。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征税机关。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九、车船使用税及其意义。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车船使用税,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暂行条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凡在我国境内行使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具体分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条例规定: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赁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征收车船使用税,仍按原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计税依据和税额

  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接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税额,对车辆规定是有幅度的税额,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1)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

  乘人汽车、摩托车和各种非机动车辆是按辆计税(如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60元至320元,自行车每辆税额为2~4元)。

  载货汽车是按净吨位计税(按净吨位年税额为16~60元)。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税。

  (2)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各种机动船是按净吨位计税,税额分为六级:更低一级,15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为 1.2元;更高一级,100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5元。

  各种非机动船是按载重吨位计税,税额分为五级:更低一级1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0.6元;更高一级,3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1.4元。

  3.减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免税;

  专门用途车船免税,如各种消防、救护、垃圾车辆以及工程船、浮桥用船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也免税;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或免税。

  4.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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