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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23)

2007年02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 02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案例名称」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案由」

  申诉人:周某,男,52岁,汉族,系某某报刊发行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

  法定代表人:佳某,系某报刊发行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某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周某申诉称:1989年被沂人某报刊发行局在劳动组合中,剥夺了申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导致失岗;被诉人1989年l 2月6日捏造事实下达的《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丁资的通知》,请其自找门路,至今仍拒不撤销此通知,导致申诉人72个多月未领到工资和奖金,以及1989年12月、1990年1月-个半月病假工资,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申诉要求:撤销《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工资的通知》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1989年和l 990年工资晋调升级的权利,并对申诉人1989年以来工资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支付停发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5倍的赔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周某1959年参加工作,l 985年7月调入某某汇发局(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前身)。1986年3月患前列腺炎和神经宫能症,病休至1998年10月上班。1989年6月3日,被诉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申诉人从原岗位下岗,被安排到被诉人第二产业办,申诉人遂将自己病情向被诉人报告:6月底、被诉人又通知中诉人到某某邮电管理局基建办报到搞基建,被其以身体不适合基建工作为由退回;7月7口被诉人以申诉人不服从丁作分配为由,扣发6月份6天工资及月奖77.80元;随后,申诉人将自己工资被扣情况向某某邮电管理局劳资处和邮电工会书面反映,未果;7月底,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安排申诉人到商场当营业员,申诉人一方面反映身体状况不适应的同时,在商场从事力所能及的事情;12月6日,第三产业办经理文某下达《关于停发周某某奖众和工资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以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名义行文下发。“通知”要求从本月6日起,第三产业办停发申诉人的工资和奖金,申诉人1989年12月、1990年1-3月工资、奖金被停发。对此,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反映,但都以被诉人处理并无不要为由,维护“通知”决定,申诉人因此也拒领工资。1991年8月至1992年元月的工资已由申诉人周某某自己领取;1990年3月26日,申诉人先后被安排到被诉人湘发商场、工艺品公司上班。另查,申诉人在1992年10月23日和11月10日两次大借集资借款和差派费6000元。

  「分析意见」

  本案申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而未超过;并且本案是经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批示及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照某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0条规定,省仲裁委员有权受理。其次,被诉人按照国家政策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应当鼓励和支持,但在具体推行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申诉人的身体状况。安排的岗位与其健康不太相适应;被诉人的下设第三产业办以自己名义作出停发申诉人工资奖金,令其自找门路的决定,处理主体不合格,其所作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申诉人在1990年3月以来已由被诉人安排上班,申诉人也曾在1991年8月全次年元月领取过工资,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停发工资奖金。

  「仲裁结果」

  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裁决如下:

  1、被诉人扣发1989年6月77.80元工资、奖金予以补发,1989年12月至1990年3月的工资、奖金也一并补发;

  2、申诉人1990年4月至今工资奖金(包括政策件工资调级)由申诉人领取,被诉人应公平对待;

  3、申诉人其它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4、本案仲裁费1200元,由被诉人负招1000元,申诉人负担200元。

  「法律索引」

  ①全文见《劳动法及配套法规案例精选(1995)》,第584页,中国商业出版社。

  ■ 03 同工不同酬

  「案例名称」

  同工不同酬

  「案由」

  申诉人:周某某,女,35岁,汉族,系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总经理。

  1996年6月2日,申诉人周某某以被诉人某进出口总公司诲龙公司派人将其调到下属海龙服务部后。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工资奖金福利只有其他正式员工的一半,多次要求其解决末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申诉人为被诉人的一名正式员工身份,享受正式员工待遇,补偿不公平待遇所受损失,补办申诉人养老保险手续。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周某某原系某市毛纺织厂销售科业务员,1990年9月7日经被诉人湖南省某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国际贸易公司(后更名为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联系商调而从某市毛纺织厂调入其开办的海龙服务部工作。1991年1月至7月,被被诉人安排到下设(储运部从事统计工作。1991年8月至1992年初又被派到海龙服务部从事财会工作。1992年初至1992年底,因海龙服务部停业,又被安排到其下设大发商场任出纳。1992年底,申诉人前往某某地区电化厂参加被诉人组织的联欢途中发生车祸负伤在家休息。1993年4月被安排在被诉人财务部协助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995年1月至今仍在被诉人下设贸易部工作。被诉人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处注册资料显示:被诉人下设海龙服务部、大发商场等均为被诉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人事权,其人事权由被诉人主管部门某进出口总公司掌握。此外,被诉人亦未按其主管部门湖南省某某进出口总公司1990年第7次办公会议决议第一条规定,向其所在地某某市劳动局申请办理海龙服务部人员编制有关手续,明确服务部人员性质。另查,申诉人周某某调入被诉人处工作后,从来在所在地某某市劳动局所属企业社会保险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金,亦从未让其参加1991年以来三次工资调整。

  「分析意见」

  本案受理后,被诉人即派其法律顾问熊某向受案仲裁委员会申辩:申诉人周莱某是调入被诉人开办并主管的独立企业法人海龙服务部(集体所有制)并非被诉人本身的劳动者,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无理申诉请求。但是,被诉人没有独立人事权,未经其主管部门湖南省某某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在1990年将申诉人调至其设立的海龙服务部工作,行政调动手续不齐全,主要责任应在被诉人:加上申诉人工资关系亦在被诉人处。在法律上视为被诉人与申诉人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诉人未按其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其设立的海龙服务部人员编制等手续,使海龙服务部劳动者与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劳动者在法律上不能分开管理,责任亦主要在被诉人。虽然申诉人工作岗位几经变动,但均是被诉人一手安排,并且均安排在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虽然有的办罢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但由于其没有独立人事权,也没有独立于被诉人的独立人、财、物,将其视为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既然申诉人事实上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申诉人自1990年调入被诉人处工作以来,被诉人从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工资增资晋级规定为其办理正常政策性增资升级,享受其它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于法无据,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应当纠正。此外,被诉人末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标难为申诉人投并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亦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应立即为申诉人补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当然,被诉人在《劳动法》颁布后一年仍末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包括申诉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立即予以补签。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应立即补签劳动合同,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与其他同等条件员工同等对待,享有同等待遇;

  2、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诉人补办申诉人自1990年调入被诉人处工作以来的政策性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井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申诉人工资,

  3、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人办理相关劳动保险手续(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诉人负担);

  4、申诉人外出负伤定性问题由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星期之刚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工伤行政确认手续;

  5、本案仲裁费60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58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些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开展多样化经营,一个企业泌人内设机构同时又申办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我们应当从其是否真正具有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的独立人、财、物来揭开其面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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