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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一章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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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它主要指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1、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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