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0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2)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有: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含义有二:
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视;2、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任何人就业机会均等。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劳动就业的特点: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有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为什么我国失业现象不可避免:
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过程需要的劳动相对减少,一部分劳动力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
2、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的变化,一部分劳动力不能及时适应新兴产业部门的要求,不得不处于失业状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一些企业亏损、倒闭,致使一部分职工辞职或被辞退、被解雇;
4、在我国,由于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受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加上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经济性裁减人员制度、破产制度,一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裁减,因而在社会上有人暂时处于失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再就业工程及其意义:“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对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社会系统工程。意义:1、是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重要措施;2、是劳动就业法律保障的具体化;3、为各地方制定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4、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保障;5、是充分开发与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重要政策;6、为劳动者竞争就业提供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