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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9)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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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法庭上,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谅解,相互让步,就案件纠纷的解决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演变历程

  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调解的地位不断降低。

  二、调解原则的主要内容

  1.有可能的话应当主持调解,有利于解决纠纷。

  2.调解时必须保障调解的自愿与合法。调解的自愿原则包含了两点内容:

  第一,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不要调解,必须是出于自愿。

  第二,如果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方案,调解内容,都必须当事人自愿。调解合法,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一,不能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不能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

  3.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执行阶级双方当事人随时都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法典当中并没有承认这一原则,所以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仍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依据

  (1)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实体法基础。

  (2)为了发现真实,杜绝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对抗的现状,有必要确立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以上两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确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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