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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1)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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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按更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

  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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