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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2)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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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题

  一、保险法的特点:

  保险法是以传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简称。

  1、保险法具有社会性;

  2、保险法具有技术性;

  3、保险法具有强制性;

  4、保险法具有国际性;

  二、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1)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3)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

  保险与赌博更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四、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属于经济上的利益,即能以金钱估计的利益;

  2、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即不能以不法利益作为保险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必须是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意图解释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解释合同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文义解释

  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一般应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释,但对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句,则应按专业的含义进行统一解释。

  3、解释应不利于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就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难免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鉴于此,为追求公平和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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