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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3)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内容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超过法定的办证期限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以无意义的。

  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如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绕、妨碍公证查证工作

  公证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有:招标投保、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和公证后的提存等事项的公证。

  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公证的特征

  1.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通常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

  2.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3.一次性完成。该活动不能重新进行。

  遗嘱公证的办理

  1.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4.遗嘱公证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公证员的权利

  1.调查权

  2.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3.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4.勘验权

  5.检验权

  6.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7.委托调查的权利

  8.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

  9.司法建议权

  10.其他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2.回避的义务

  3.各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4.保守秘密的义务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6.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7.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8.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9.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1.坚持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职守,严守秘密

  7.率先垂范,严以律己

  8.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9.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的内容

  1.公证人员不得扭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2.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3.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4.公证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6.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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