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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3)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 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1、宪法的性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更高原则。

  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更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更广泛的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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