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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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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2.迟交宽限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我国为60日。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3.中止、复效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如果能够交上保险费的,并希望保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继续有效。复效的条件: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保险人同意。两年内,如果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的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费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保险法上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交足两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误告年龄条款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人有权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如果保险费多交的,保险人应退还多收的费用。

  6.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投保的方式图谋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把自杀作为一种除外条款,但是是有期限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如果是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十二章 人寿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人寿保险合同概念;人寿保险合同特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人寿保险合同种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赢得之人的合同。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3.人寿保险承保危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死亡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死亡率越高;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有规律所循,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每个人都会有;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单个人的危险,比较分散,不像财产保险一次巨灾损失巨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一般是3-30年,财产保险为不超过1年

  5.人寿保险一般不能代位求偿:除非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等的开支时,保险人赔付支付的医疗费后,可以代位求偿。

  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未满的两年内自杀的。

  2.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3.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的。

  四、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分: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指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

  六、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

  2.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

  3.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4.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意外事故而伤残的。

  5.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的。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故意隐瞒,且事后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所隐瞒的病情复发所引起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不满两年内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

  4.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伤残的。

  5.被保险人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所致死亡的。

  七、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指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成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八、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负责死亡和残废在一年期定期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或残废的,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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