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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听课笔记十

2007年02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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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称为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

  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3、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辨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更高人民法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时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三、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权的转移: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诉和诉讼参加人

  1、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3、民事诉讼参加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2)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1、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干扰、破坏,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第五节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种类: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

  必经的阶段:1)起诉和受理:

  起诉: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

  受理: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同意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终结

  5)判决和裁定:

  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决定。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采取合议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特别程序:只限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一审终审。

  5、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只有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失灭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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