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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9)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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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关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人资格和法人资信公证

  第三节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

  第四节 专利文书公证

  第五节 商标文书公证

  第六节 文书文本相符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

  2.证明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

  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经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申办的法律文书是否确定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然后据实出证。这一基本特征既区别于法律行为公证,又区别于法律事实公证。

  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

  第二节 法人资格和法人资信公证

  一、法人资格公证

  (一)法人资格公证的概念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以及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方式组成的法人。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

  (二)申办法人资格公证的手续

  当事人申办法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3.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4.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法人资格公证的管辖。

  (三)办理法人资格公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当事人成立的法律依据,申请之时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资金及人员状况,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进行全面地审查。此外,公证机构还要特别注意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年检戳记及有效期,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资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

  二、法人资信公证

  (一)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

  法人资信公证的管辖。

  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法人资信公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第三节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

  一、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概念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

  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

  二、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手续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管辖。

  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

  三、办理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程序

  第四节 专利文书公证

  一、 专利文书公证的概念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工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申办专利文书公证的手续

  申办专利文书公证的管辖。

  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专利文书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与身份证明;

  2.有关专利证书;

  3.起草好的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和相应的合同书等。

  4.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者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专利文书公证的程序

  第五节 商标文书公证

  一、 商标文书公证的概念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

  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示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申办商标文书公证的手续

  申办商标文书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商标文书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文译本;

  3.商标图案或照片;

  4.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是:

  第一,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

  第三,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

  第五,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等等。

  三、办理商标文书公证的程序

  第六节 文书文本相符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一、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副本、影印本、节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程序

  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一)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的程序

  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 有强制捃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结合公证实践,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还款(物)协议、借据(欠单)等意境各合同(契约)、书契。

  2.公民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财产互换协议、典当协议。

  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

  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抵押合同、财产担保合同。

  5.股票、债券等债权文书。

  6.买卖(购销、赊销)合同、加工承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全同、联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7.各类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合同。上述6.7项中所列债权文书的执行村的仅限于文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应交付的

  特定动产,应返还的定金、预付款、租赁物、土地等财物,拖欠的借款、货款、加工费、劳务费等。

  三、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此类公证事项审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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