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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三章)

2007年01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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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讲师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法》比较简单,掌握以下内容备考足矣。

  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为:

  1.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

  2.财产所有权归一个自然人所有;

  3.出资人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在国内设立。

  设立条件

  1.主体只是一个自然人;

  2.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注册资本金额是多少,规定不规定都一样,因为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必须有申报的出资才能开展经营;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时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如须批准,应在设立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地位就是它有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以其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的,即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其家庭财产设立的即以其家庭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和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的,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具体内容和授权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聘用人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有依约定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第6项、第7项为竞业禁止。

  独资企业的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等。强制解散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在这里因其不是法人企业,它不可能破产。

  解散以后清算,如果是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在15日内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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