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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考试之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一、亲属制度的起源

  二、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亲属法

  外国古代亲属法

  三、亲属法概念:

  四、亲属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

  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多为强行性规范;

  第二章 亲属法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当代亲属法的亲属类别:

  配偶

  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的分类:

  2、亲等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第四章 结婚法

  一、婚姻的概念及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婚约及婚约的效力:

  三、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四、结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和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六、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和请求权

  七、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同居及忠实义务

  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同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的债务:

  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除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项约定的。 个人债务: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5、夫妻的遗产继承权

  第六章 离婚法

  一、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性质、效力、提出主张的人、法律后果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三、中国离婚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离婚方式:出妻、义绝、和离

  四、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五、协议离婚

  概念、条件和程序

  六、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普通程序: 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 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3、裁判离婚的条件: 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列举行条款:一方有法定过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分居和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

  七、离婚的效力 1、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二)姻亲关系的消灭 (三)血亲关系的存续 2、离婚时的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适用条件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3、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归属和抚育费的负担、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第七章 亲子法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基于出生实施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并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四、亲权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抚养权、子女的姓氏权、居、住所指定权、惩戒教育权、

  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

  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第八章 收养法

  一、收养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2、送养人的条件

  3、收养人的条件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3、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三、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主要原因:

  1、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收养无效的确认

  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

  (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该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产生拟制亲属关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原有的权利义务随之消除;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3、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近亲不能结婚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程序及法律后果

  (一)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九章 监护法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二)成年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内容

  人身、财产

  四、监护的责任

  第十章 扶养法

  一、我国现行扶养制度概况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养育、赡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条件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条件

  二、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十一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一)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二)离婚损害赔偿:

  (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代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待违法行为。 (2)离婚是上述表达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是无过错的。

  赔偿的范围和形式;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救助与法律责任

  概念、特点、婚姻法对其的特殊保护

  第十二章 附论

  一、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涉外离婚: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涉外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涉外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是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我国内地的涉外亲属法律问题:

  (一)结婚主体的限制: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二)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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