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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六)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特征:①具有不能预见性;②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③属于客观情况。包括:①自然灾害;②政府行为;③社会异常现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 责任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其特点:①责任竟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③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②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③不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④一种违反行为虽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处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10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①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对合同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②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③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④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件,但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实现约定。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⑦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10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③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受领标的物;③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④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05 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的效力:①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其特征:①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②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06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更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的几个阶段:①招标阶段;②投标阶段;③开标、验标阶段;④评标、定标阶段;⑤签订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公用性;②公益性;③继续性。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②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③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④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⑤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⑥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电人义务:①及时、安全、合格供电;②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③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用电人的义务:①支付电费的义务;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③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④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107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08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征:①有偿性;②要式性;③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订立时应注意:①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①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②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③按期支付利息;④按期返还借款;⑤容忍义务。

  109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为有偿、诺成合同合同;③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④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受益权;②租赁权的物权化;③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的义务:①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②维修租赁物的义务;③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的义务:①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③不作为义务;④支付租金的义务;⑤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110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①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②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④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的特点:①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③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111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得因承租人解除权的行使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112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③定作物的特定性;④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①加工合同;②定作合同;③修理合同;④复制合同;⑤测试合同;⑥检验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①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②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③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④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⑤容忍义务;⑥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定作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的义务;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③受领工作成果。

  113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②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④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具备的条件:①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③分包人须具有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114 建设勘查、设计合同:是勘查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查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5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其特征:①一般为有偿合同;②多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其特征:①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②是实践性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往往涉及第三人;②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③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联运合同:就是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16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特征:①为实践合同;②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③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④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人的义务:①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②保管保管物的义务;③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④危险通知义务;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①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②告知义务;③声明义务。

  117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②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③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④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⑤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的效力:①受领保管物的效力;②转移保管物的效力。保管人的义务:①给付仓单的义务;②接受、验收义务;③通知义务;④妥善保管义务;⑤容忍义务。存货人的义务:①存货人的说明义务;②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118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其特征:①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③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④一般为无偿合同。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的区别:①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的不发生为前提;②自动介入以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为使用前提,介入权则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③介入权须经有委托***利的行使;自动介入则不存在权利的行使问题,系当然发生;④介入权产生的阻却事由:一旦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自动介入的阻却事由: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119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①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③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④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⑤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②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③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④主体具有特殊性。

  120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技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其特征:①标的物是技术成果;②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③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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