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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民法学复习提纲(一)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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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 民法的渊源

  五 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 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

  (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 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2)联系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1)事件

  (2)行为

  (3)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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