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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法》听课笔记(六)

2006年10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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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保险市场辅助人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种类;保险代理人特点与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证人

  一。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制度更健全的是美国)

  二。保险代理人种类

  1.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展业代理人;理赔代理人

  展业代理人:是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

  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

  2.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

  兼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常见的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

  专职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

  据1997年的《保险人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把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

  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

  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

  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四。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当事人具体指保险人与代理人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权监督,指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活动

  2.授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开展活动

  3.保险代理人违约并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进行追偿,有权终止保险代理合同

  4.保险人应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和各种单证,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保险人还应承担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3.具有诉讼的权利

  4.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诚实而有合法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种类

  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七。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

  2.留置权

  义务:1.为客户介绍情况和信息

  2.为客户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为客户争取更佳保险保障

  4.监督保险公司执行情况和协助索赔

  八。保险公证人

  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第十九章 保险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法律责任;承担保险法律责任的要件

  一。 保险法律责任

  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 承担保险法律责任的要件

  1. 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2. 行为人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4. 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违反保险法行为时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本章主要要掌握的是法条中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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