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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13

2007年1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就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

    按照英国的法律,被保险人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1.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2.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3.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担保”。这里担保是何含义?

    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指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

    2.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项条款,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是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担保。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1. 被保险人应于订约前将他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2. 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

    3. 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如何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须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有并在其上签名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在英国,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步骤如何?

    一般的投保手续是,由被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在经纪人提供的表格上填明保险标的物、抽保的险别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交给经纪人。经纪人通常授权在一定的保险费率范围内投保,并把投保内容写在一张“承保条”上,交给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人愿意承保,即把他所愿承保的金额写在承保条上并加签名。一项保险业务,可以由几个保险人承保,各自认保他所愿意承保的部分金额,直至整个风险保足为止。一旦保险人在承保条上签了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时候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以前或在装运之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系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负责投保,如系以FOB条件成交,则由买方自行投保。

    保险单上的“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怎样理解?

    “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意思是说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物以近灭失,则该项保险合同仍属有效,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定义如下:凡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即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的范围和条件各是什么?

    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包括:

    a) 财产的现有利益;

    b) 期得利益(预期)由现有财产产生出来的可期望得到的利益;

    c) 责任利益,根据法律或合同承担义务产生的责任利益。

    作为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确定性;B、合法性(不违反强行法、公共利益、善良风俗);C、有价性。

    保险单的含义和内容。

    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保险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的名称; 2、保险的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

    3、保险的航次或期间;4、保险金额; 5、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

    1. 定值保单: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该价值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包括货物在启运地的发票价格、运费、杂费、保险费和一定百分比的预期利润。

    不定值保单:是指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的限额,而留待以后再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 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

    3.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

    何谓预约保单?

    定义: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另一种办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更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航程保单的含义。

    定义:是指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海上货物运输大都采取航程保单。

    这种保单一般都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即所谓“更改航程”,或者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但在实际业务中,货主对航海船舶的行动往往难以控制,因此在保险单上通常都订有一些条款,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到损失。主要有两项条款,一项叫“运输条款”,一项叫“更改航程条款”。

    流动保单的含义。

    定义:是一种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要规定一定的期间。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流动保单都规定有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而预约保单则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因而也不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限(或长期地)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根据保险单本身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四种。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险单所列举的承保风险;

    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其中包括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

    保险单明确排除在外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2. 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

    3. 自然损失。

    4. 虫蛀鼠咬。

    5. 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6. 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理,即自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收货人的更后仓库为止。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哪些:

    1、货物本身损坏或灭失的损失;

    2、是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损失。

    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失可分为:

    1. 全部损失

    B、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毁灭,或标的物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或船舶失踪,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仍无间信;

    C、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2. 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可分为:

    A、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使同一航海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两个情况,一种是特殊牺牲,另一种是特殊费用。

    B、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C、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3.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4. 处置必须合理。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权的含义。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例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人都有权取得代位权。

    保险中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权不同。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况,它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代位权是指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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