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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54年为第一阶段;1954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十

2019年01月02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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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54年为第一阶段;1954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为第三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是由中央以较笼统性的法令形式加以规定。其划分的基本理念是:在确保中央集中权力的前提下允许地方享有部分权力。
在第二阶段,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其间,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关系曾经有过多次调整,这些调整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权力的“两收两放”上。
在第三阶段,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赋予中央政府极其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对地方政府的职权没有明确划定。1982年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务院共18项职权,对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也作了原则划分,这是以前的宪法所没有的。
问题: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用了哪种类型的国家结构形式
(2)结合案例,谈谈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路。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并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形成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
(2)根据案例可知,在第一、二阶段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极其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地方政府的职权没有明确划定。但是在第三阶段中,1982年宪法对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原则划分。
所以,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路:
①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范围。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缺乏成文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大小主要是靠中央与地方领导人之间的协商谈判来实现的,其缺乏合法化依据。要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专有权力、地方专有权力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权力。
②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要理顺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关键是实行科学规范的财政体制,合理规范两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问题上,既要有全局利益的统一性,也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和完善分税制。
③实行地方分权和基层自治。地方自治赋予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相对自主的权力,使地方能够灵活机动地处理本地方的事务,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回应人民的需求。在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未来发展中,地方自治和基层自治是基本趋势之一。
④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和制约,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特别是在向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制度上的缺陷比较多,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行政权力的监控体系,一方面要加强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对地方权力的监控,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地方选民自下而上对地方行政权力的监控。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
本题知识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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