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晚清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
试述晚清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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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更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3)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4) 设立警察机构。在中央,先设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在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各省则设巡警道,各厅、州、县则按奏定官制通则,设警务长,及若干分区官,办理本地巡警事务。
(5) 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P28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晚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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